《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提出的性别歧视主要包括在就业招录(聘)过程中对女性的不合理限制和差别对待。具体情形如下:
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这是最直接的就业性别歧视形式,明确排除了女性的就业机会或降低了她们在就业竞争中的地位。
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这种询问或调查往往基于对女性婚育状况的偏见,可能导致对女性的不公平对待。
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这种做法将女性的生理特点作为就业的限制条件,显然是不合理的。
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这种条件设置直接干涉了女性的个人生活和选择,违反了男女平等的原则。
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所有以性别为由对女性进行不合理限制和差别对待的行为。
综上所述,《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列举了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旨在保障女性的平等就业权利,消除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现象。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