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委员会调解时当事人不在场,调解无效。具体分析如下:
一. 调解的基本原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调解的自愿原则要求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如果当事人不在场,无法表达其是否同意调解的意愿,因此调解无效。
二. 调解的有效要件
- 调解的有效需要当事人双方在场,充分表达意见,并达成调解协议。如果当事人不在场,调解委员会无法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也无法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因此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 实际案例
- 例如,在某起民事纠纷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未出席调解会议,调解委员会不能仅凭另一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愿进行调解,因为这样的调解结果可能无法反映缺席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因此调解无效。
综上所述,调解委员会调解事情时,当事人必须在场,否则调解无效。如果调解委员会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了调解,并试图达成调解协议,这样的协议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我建议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应积极参与,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以确保调解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