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前做出中止调查的案例-裴育律师|法行宝
2025-07-10 行政纠纷

关于“立案前做出中止调查的案例”,我可以为你提供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以帮助你理解这一概念。

案例概述

案例涉及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之间关于中止调查决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人张某因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在调查过程中,因无法找到被反映人(即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的公司),作出了中止调查的决定。申请人对此决定不服,认为这导致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于是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分析

  1. 中止调查的性质:

    • 中止调查是《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定的程序性行为,不具有终局性。
    • 它并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也不影响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 中止调查的影响:

    • 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 申请人仍可以通过与商家协商、通过电商平台要求退货退款,或者通过民事途径进行维权。
  3. 复议机关的决定:

    • 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中止调查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因此驳回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结论

立案前做出中止调查的决定,在行政法上是一种程序性行为,旨在暂时停止对某一案件的调查,而并非对该案件做出最终处理。这种决定并不具有终局性,也不会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如果当事人对中止调查决定不服,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继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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