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收取的受理费以调解结案后是否可以再次减半-裴育律师|法行宝
2025-07-10 行政纠纷

关于您提出的“简易程序收取的受理费以调解结案后是否可以再次减半”的问题,我经过详细分析后得出以下结论:

结论:简易程序收取的受理费在以调解方式结案后,对于已按普通程序收费标准预交案件受理费的,可以再次减半,即按1/4收取;对于已按简易程序收费标准预交案件受理费的,则不再减半。

分析说明:

  1.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交纳办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是减半收取的,但这一减半是基于普通程序收费标准而言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只能减半一次。”但这一规定应理解为在案件审理终结时程序确定后,只能减半一次。
  2. 实践中的做法:

    • 当事人按普通程序收费标准预交案件受理费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有的法院会按1/2收取,有的法院则会两次减半按1/4收取。
    • 之所以存在两种做法,主要是因为对“只能减半一次”的理解不同。但考虑到诉讼费用的杠杆调节作用,以及鼓励当事人调解、撤诉的立法目的,两次减半按1/4收取的做法更为合理。
  3. 具体适用:

    • 如果当事人立案时是按普通程序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那么在适用简易程序并以调解方式结案后,应两次减半按1/4收取。
    • 如果当事人立案时就是按简易程序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那么在以调解方式结案后,则不再减半。

综上所述,简易程序收取的受理费在以调解方式结案后是否可以再次减半,取决于当事人立案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是按照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来收取的。如仍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