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证商标被不予注册,确实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分析:
一. 引证商标被不予注册的法律效果
- 引证商标失效: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引证商标被不予注册,那么该商标就失去了作为注册商标应有的法律效力,即不再享有商标专用权。
- 不构成权利障碍:既然引证商标已经失效,那么它自然就不能再作为在先权利来阻碍其他商标的注册。因此,在引证商标被不予注册后,其他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时,就不会因为引证商标的存在而面临被驳回的风险。
二. 在先权利障碍的构成条件
- 存在有效的在先权利:在先权利障碍的构成,首先要求存在有效的在先权利。而引证商标被不予注册后,已经失去了作为有效在先权利的资格。
- 权利冲突:即使存在有效的在先权利,也还需要考虑是否存在权利冲突。但在引证商标失效的情况下,这一条件自然也不复存在。
三. 实际案例分析
- 例如,某公司申请注册一个商标,但被告知与某个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因此被驳回。后来,经过复审或诉讼程序,该引证商标被不予注册。那么,在此之后,该公司再次申请注册该商标时,就不会再因为原引证商标的存在而被驳回。因为原引证商标已经失效,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综上所述,引证商标被不予注册后,确实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因此,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如果遇到引证商标被不予注册的情况,申请人可以放心地继续申请注册自己的商标。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