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了债权转让通知书,执行时效确实会被中断。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分析:
一. 债权转让通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依据
-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之一。债权转让通知被视为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一种方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二. 债权转让通知生效的条件
- 债权的合法性与可转让性:转让的债权必须合法有效,且不属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情形。
- 通知的发出与接收:债权转让的通知必须实际发出,并由债务人接收。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通知上签章,或原债权人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公告,也视为有效通知。
- 通知的时间要求:债权转让必须发生在债权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内,否则即使通知也无法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三. 诉讼时效中断的具体表现
- 当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即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诉讼时效自通知到达之日起重新计算,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发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后,执行时效确实会被中断。这是基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及债权转让通知作为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一种方式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因此,在进行债权转让时,应确保通知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