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一.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条明确:“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结合上述《立法法》的规定,可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二. 制定与通过过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1995年10月30日通过,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此后,该法又经历了若干次修订,以适应民用航空领域的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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