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原抵押权还有优先权吗-郑文勋律师|法行宝
2025-07-09 公司事务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原抵押权仍然享有优先权,但其行使可能会受到重整计划的调整和影响。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一法律条款明确赋予了抵押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然而,在破产重整的特定情境下,虽然抵押权原则上保持其优先性,但重整程序的目标是拯救企业并平衡各方利益,因此可能会对抵押权的行使做出一定的调整。具体来说:

  1. 抵押权优先性的保持:

    • 如果担保物的价值足够偿还担保债权,抵押权人可以优先用担保物来获得赔偿。
    • 抵押权人需在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其享有的抵押权,以确保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2. 抵押权行使的调整:

    • 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果债权人会议同意,并且经过法院批准,重整企业可以对担保财产进行处理,这时抵押权人需要配合。
    • 重整计划可能会规定在特定的期限内暂时停止行使抵押权,或者通过折价、拍卖等方式以合理的价格来实现抵押权。
  3. 重整成功与失败的不同后果:

    • 如果重整成功,抵押权人的利益一般能得到保障,其优先受偿权通常不会受到实质性影响。
    • 如果重整失败并进入破产清算阶段,抵押权人依旧可以优先用担保物获得赔偿,但如果担保物在重整过程中价值降低,抵押权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风险。

综上所述,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原抵押权仍然享有优先权,但其具体的行使方式和受偿顺序可能会受到重整计划的调整和影响。因此,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抵押权人应密切关注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