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手续但符合规划的 可责令补办手续 是哪个法律法规的条款-林威律师|法行宝
2025-03-03 合同纠纷

该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具体分析如下:

一. 法律依据及具体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其中,对于“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手续但符合规划的”,该条款规定可以责令补办手续。

二. 条款解读

  • 该条款主要针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对于这类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建设,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 当建设行为“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手续但符合规划的”时,法律允许责令补办手续,这是一种相对宽容的处理方式,旨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同时确保建设活动符合规划要求。

三. 实际应用

  •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手续但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相关部门会依据这一条款要求建设单位补办相关手续,以确保建设活动的合法性和规划的一致性。

我建议您在遇到具体问题时,应详细咨询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了解具体的补办流程和所需材料,以确保您的建设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