撂荒耕地回收是哪条法律规定-冯光伟律师|法行宝
2025-02-28 房产纠纷

撂荒耕地回收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以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以下是具体的法律条文及分析: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 法律条文: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 分析:此条规定明确了对于闲置、荒芜耕地的处理措施,即连续二年未使用的耕地,政府有权无偿收回。

二.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 法律条文: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 分析:此条特别针对基本农田的保护,规定了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有权终止承包合同并收回基本农田。

我建议:对于撂荒耕地的回收,应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进行判断和处理,特别是针对非基本农田的撂荒情况。若涉及基本农田的撂荒,则应同时参考《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