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招标人对第一中标候选人的业绩得分有异议,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处理:
提出书面异议:
- 招标人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书面异议。异议应明确指出对第一中标候选人业绩得分的具体异议内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等待答复:
-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异议后,应在3日内对异议进行答复。答复应针对异议内容给出明确的解释或处理意见。
投诉行政监督部门:
- 如果招标人对答复不满,或者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招标人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投诉时应提交书面投诉书,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和之前提出的异议及答复情况。
- 行政监督部门在收到投诉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受理,行政监督部门将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法律后果:
- 如果经调查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确实存在业绩造假等违法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可能面临罚款、取消投标资格等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或者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等,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上述步骤处理,可以确保招标人对第一中标候选人业绩得分的异议得到妥善解决,并维护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