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对投标时评委给的分数有异议,您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公示部门提出异议,并具体真实地阐述异议情况,公示部门会在接到异议后的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以下是具体分析:
一. 提出异议的方式及时间
- 书面形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这是为了确保异议的明确性和可追溯性。
- 实名提出:异议必须实名,不能匿名,这是为了保证异议的真实性和严肃性。
- 公示期内提出: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公示期通常不少于3日,您应在此期限内提出异议。
- 具体真实的情况:在提出异议时,应写出具体的、真实的情况,以便公示部门能够准确理解您的异议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二. 公示部门的处理流程
- 重新调查核实:公示部门在接到异议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异议情况。这是为了确保异议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 处理结果通知:调查核实后,公示部门会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您。如果异议成立,可能会对评标结果进行相应调整。
三. 招标方的处理方式
- 澄清、说明的通知:如果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且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会书面通知该投标人。这是为了确保评标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 投标人的回应:作为投标人,您在收到澄清、说明的通知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回应,并且回应的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我建议,在提出异议前,您应仔细审阅招标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您的异议有理有据。同时,保持与公示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异议的处理进展。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