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释放是什么意思-郭成虎律师|法行宝
2025-07-08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中的“予以释放”是指,在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必须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的人。以下是对该法条及相关法律知识的详细解读:

  1. 核心规定与立即释放:

    • 当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时,会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将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 此时,公安机关必须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的人,这是为了严格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2. 通知义务与后续处理:

    • 公安机关在执行释放后,需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以确保法律程序的完整性和透明度。
    • 对于不批准逮捕但案件仍需继续侦查的情况,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其采取这两种强制措施之一。
  3. 法律背景与实际应用:

    • 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也确保了刑事侦查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在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在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立即释放嫌疑人,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后续强制措施。

通过以上解读,我们可以清晰地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中“予以释放”的含义及其在法律程序中的应用。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面临类似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