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二款有赔偿金吗-罗健亮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二款在特定情形下是有赔偿金的。具体来说: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如下:

  •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法定情形及程序,属于违法解除,那么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二款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且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还需要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