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内容-罗健亮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内容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接下来,我为你详细解读这一条款:

  1. 适用情形:

    • 当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定程序(如未提前通知、未支付代通知金)或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
    • 合同到期未续签且无法律依据终止劳动合同时。
    • 典型案例包括:企业因员工怀孕而非法辞退,或未支付经济补偿即解除合同。
  2. 赔偿标准:

    • 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
    • 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 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计算基数按三倍封顶,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 法律衔接:

    • 本条与《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八十七条完全一致,体现了法律的协同性。
    • 需结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赔偿金与经济补偿不并罚)等条款综合适用。
  4. 注意事项:

    • 劳动仲裁申请需在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劳动者应保存劳动合同、工资记录、解雇通知书等材料以支持主张。
    • 维权途径优先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必要时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提起仲裁/诉讼。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通过设定违法解约的惩罚性赔偿机制,强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如果你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了类似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法律建议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