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办理他项权登记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确实需要到场共同办理。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解释:
法律依据与解释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这意味着,在办理抵押担保的他项权登记时,抵押人(提供抵押物的一方)和抵押权人(接受抵押并享有抵押权的一方)都需要到场,共同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办理流程
在办理过程中,双方需要提交一系列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登记机构会对这些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会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书面答复,并予以登记发证。
特殊情况
虽然一般情况下需要双方到场,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以由单方申请。然而,这些情况通常与抵押担保的设立无直接关联,如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继承或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等。在抵押担保的情境中,双方共同申请是常规要求。
综上所述,抵押担保办理他项权登记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确实需要到场共同办理。如果双方因故无法同时到场,建议提前咨询登记机构或专业律师,了解是否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或委托他人代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