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办理他项权登记时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是否需要到场办理-张梓陆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经济纠纷

抵押担保办理他项权登记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确实需要到场共同办理。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解释:

法律依据与解释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这意味着,在办理抵押担保的他项权登记时,抵押人(提供抵押物的一方)和抵押权人(接受抵押并享有抵押权的一方)都需要到场,共同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办理流程

在办理过程中,双方需要提交一系列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 主合同及抵押合同;
  • 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 抵押登记申请书;
  • 《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以及共有的房屋还需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 其他可能需要的文件,如预售商品房的预售合同、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材料等。

登记机构会对这些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会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书面答复,并予以登记发证。

特殊情况

虽然一般情况下需要双方到场,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以由单方申请。然而,这些情况通常与抵押担保的设立无直接关联,如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继承或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等。在抵押担保的情境中,双方共同申请是常规要求。

综上所述,抵押担保办理他项权登记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确实需要到场共同办理。如果双方因故无法同时到场,建议提前咨询登记机构或专业律师,了解是否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或委托他人代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