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要求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一. 条款解读
-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针对的是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这类发明在申请专利时,除了提交常规的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外,还需特别说明遗传资源的来源。
- 申请人需要说明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直接来源通常指的是获取遗传资源的直接途径或提供者,而原始来源则可能涉及遗传资源的最初来源或原产地。
- 如果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那么必须陈述无法说明的具体理由,这是法律对申请人的一项明确要求。
二. 实际应用
- 例如,某科研机构利用某种罕见植物的遗传资源进行新药研发,并计划为此申请专利。在提交专利申请时,该机构除了提供常规的专利申请文件外,还必须特别说明这种罕见植物的直接来源(如从哪个植物园或研究机构获取)和原始来源(如该植物最初发现的地点或生长环境)。
- 如果该科研机构无法确定这种植物的原始来源,那么它需要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明确陈述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具体原因,比如由于历史记录缺失、植物分布广泛难以追溯等。
三. 总结与建议
- 对于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必须严格遵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充分说明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
- 如果无法说明原始来源,务必提供合理的解释和陈述。否则,可能会影响专利申请的审批进程甚至导致申请被驳回。
- 我建议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前,仔细审查所依赖的遗传资源来源情况,并准备好相应的说明材料,以确保专利申请的顺利进行。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