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一条规定了标准的制定主体及范围。具体来说:
一. 关于标准的制定主体及范围
-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 地方标准: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 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例如,某地区因地理位置特殊,需要制定适用于该地区的地方建筑标准,那么该地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就有权制定这样的地方标准,并需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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