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11条 第13条和第116条的规定-肖响华律师|法行宝
2025-03-19 经济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条、第13条和第116条的规定内容分别如下: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条

该条主要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即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合同中应当载明双方约定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办法等条款。

  • 例如,小张购买了一份车险,他与保险公司之间就车险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费等进行了约定,并签订了保险合同,这就是《保险法》第11条所规定的保险合同订立过程。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3条

该条主要规定了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时间。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 例如,小李为自己购买了一份健康保险,他在填写了投保单并支付了保险费后,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出具了保险单,此时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并生效,这就是《保险法》第13条所规定的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情形。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6条

该条详细列举了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等。

  • 例如,某保险公司为了吸引客户,承诺给予投保人额外的保险费回扣,这种行为就违反了《保险法》第116条的规定。

我建议您在阅读和理解这些条款时,注意结合保险业务的实际场景,以便更好地把握其内涵和适用范围。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