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指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通常包括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根据需要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以下是对这一概念的详细解析:
一.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定义与设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同时,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需要,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 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同时,它们还可以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 义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四条)。它们还需要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五条)。
三.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具体行为
-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会委派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三条)。
综上所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国家出资企业的运营和管理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们不仅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行使出资人权利,还承担着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