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由股东选举或委派的规定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多个条款中,并非单一条款所能涵盖。具体分析如下:
一. 董事的选举
- 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会行使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的职权。这意味着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董事主要由股东会通过选举产生。
- 股份有限公司:同样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股东大会行使选举和更换董事的职权。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也是由股东大会通过选举方式产生。
二. 董事的委派
- 特定类型公司:在国有独资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与中外合作企业等特定类型的公司中,董事的产生方式可能包含委派。例如,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 法律依据: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并未直接规定委派董事的具体条款,但在相关章节中提到了特定类型公司董事的产生方式可能不同于一般公司,需参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综合说明
- 董事的产生方式因公司类型而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通过选举方式产生董事。
- 在特定类型的公司中,如国有独资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与中外合作企业,可能存在委派董事的情况。
- “选举”和“委派”是描述董事产生方式的规范法律用语,应准确使用。
综上所述,董事由股东选举或委派的规定并非仅体现在公司法某一条款中,而是分散在多个条款中,并需结合公司类型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来理解。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