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复议机关仍然会进行监督。具体来说:
监督的主体与职责:
- 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情况,通常由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机关或其指定的机构负责监督。
- 监督的内容包括调查核实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情况,发送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进行通报批评,以及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等。
被申请人的义务:
- 被申请人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应当及时、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 被申请人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一定期限内(如3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履行结果。
监督的程序与措施:
- 如果被申请人超过规定的期限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书面申请。
-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进行核实,认定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或者不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向被申请人发送《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并同时抄送申请人和第三人。
法律后果:
- 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
-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还可能面临取消当年依法行政考核评先资格等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复议机关仍然会对其进行监督,以确保行政复议决定得到及时、全面的履行。如果被申请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