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业委会的小区想更换物业,需要专有部分面积占比过半数的业主且人数占比过半数的业主签字同意才可以算数。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由此可知,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需要业主共同决定,且需经过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此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更换物业需经过的业主比例。
二. 具体分析
三.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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