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对证据是否采纳不说明理由合法吗-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行政纠纷

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对证据是否采纳不说明理由是不合法的。

根据《民诉法证据若干规定》第97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这一规定确保了裁判的透明性和公正性,让当事人能够明确了解法院对证据的认定过程和结果。

具体来说,裁判文书中对证据的采纳理由应当详细阐述,包括对有争议的证据名称、人民法院对争议证据认定的意见和理由、对有争议的事实的认定意见和理由等。同时,对于逾期提交的证据、非法证据等不予采纳的,也应当说明理由。这样的规定有助于当事人理解法院的裁判依据,减少因说理不充分而引发的上诉或另行起诉,从而节约司法资源。

因此,如果法院在裁判文书中未对证据的采纳说明理由,当事人可以依法提出异议,要求法院进行补正或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应当积极倡导和推动法院严格遵守这一规定,以确保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