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下 通知 删除 规则-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5-02-24 知识产权

著作权法下的“通知-删除”规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平衡著作权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以下是对该规则的详细解析:

一. “通知-删除”规则的定义与起源

  • 定义:“通知-删除”规则,主要运用于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间接侵权中的主观过错的规则。当权利人认为网络服务所涉及的作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时,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含有特定内容的书面通知,要求删除该作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的链接。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仍未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或者断开相关链接,则可认定该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
  • 起源:“通知与删除”规则起源于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第512条的“避风港规则”,该规则在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电子商务法》有所规定,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将这一规则进行了全面归纳,形成了“通知-转通知-(反通知)-必要措施”的完整流程,并规定了权利人、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二. “通知-删除”规则的具体内容

  1. 通知的内容与要求

    • 权利人信息: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 侵权作品信息: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 初步证明材料: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如权属证明、侵权事实初步证据等。

    例如,在著作权人发送的权利通知中,必须包含上述内容,才能被视为有效通知。如果通知内容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要求著作权人进一步补充。

  2.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 转通知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应当及时转通知给网络用户,并在收到网络用户反通知后转通知给权利人。
    • 采取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有效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以防止侵权行为的进一步扩大。
    • 及时性的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是否及时,应根据权利人提交通知的形式、通知的准确程度、采取措施的难易程度、网络服务的性质以及所涉作品的类型、知名度、数量等因素综合判断。
  3. 错误通知的责任

    • 善意通知错误: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恶意通知错误:恶意发出错误通知的,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依据《电子商务法》第42条第3款规定,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三. “通知-删除”规则的实践应用

  • 在司法实践中,“通知-删除”规则被广泛应用于处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权利人通过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送有效通知,要求删除侵权作品或断开链接,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则根据通知内容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 例如,在某案例中,著作权人发现其作品被网络用户未经许可上传至某平台,遂向平台发送了包含权利人信息、侵权作品信息及初步证明材料的通知。平台在收到通知后,及时删除了侵权作品,从而避免了侵权责任的承担。

四. 我的建议

  • 对于权利人:在发现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时,应及时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送有效通知,并确保通知内容完整、准确。
  • 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应及时转通知给网络用户,并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侵权行为的进一步扩大。同时,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侵权通知。
  • 对于网络用户:应尊重他人的著作权,避免上传侵权作品。在收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转通知后,应及时核实并处理侵权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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