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后的羁押期限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的初步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二. 特殊案件的羁押期限延长
- 对于特定类型的案件,如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若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延长二个月。这一规定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三. 对可能判处重刑的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
- 若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后,仍不能侦查终结,同样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此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综上所述,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主要由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决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