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行贿罪起诉少-张启阳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刑事辩护

关于行贿罪起诉少的问题,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现象。以下是我从多个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的分析:

  1. 立法层面的原因:

    • 刑法对行贿罪的打击力度相对较小,与受贿罪相比,行贿罪的定罪数额标准起点较高。例如,个人行贿需达到1万元以上,而个人受贿则只需5千元以上就可构成犯罪。
    • 刑法对行贿人的经济制裁力度也不足,只有情节特别严重的行贿犯罪才可能被并处没收财产。
    • 此外,刑法还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犯罪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这也体现了立法对行贿犯罪的相对宽松态度。
  2. 执法层面的原因:

    • 在贿赂案件的侦查中,为了取得证明受贿的证据,有时不得不对一些行贿人放弃侦查或减轻处罚。这是因为行贿人在行贿案与受贿案中具有双重身份,既是犯罪嫌疑人也是涉案证人。
    • 执法者为了获取受贿证据,往往对行贿人过度体现坦白从宽的原则,导致行贿人只要交代出行贿事实,就能得到宽大处理。
  3. 社会因素:

    • 社会文化意识中,人们往往对行贿与受贿有着不同的憎恨程度。从当前反腐败斗争的轻重缓急来说,对受贿人的惩处重于行贿人,这符合民众心理。
    • 社会对行贿行为的宽容度较高,认为行贿者往往是出于无奈或被迫行贿,没有过错。这种观念助长了行贿犯罪的滋生。
  4. 行贿犯罪的特点:

    • 行贿犯罪具有隐蔽性强的特点,取证难度较大。如果对于行贿者只要构罪就打击,很容易让行贿者和受贿者形成“命运共同体”,使受贿犯罪难以受到有效打击。
    • 行贿人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主要原因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然而,对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界定往往存在困难,导致对行贿人的定罪处罚难以进行。

综上所述,行贿罪起诉少的原因涉及立法、执法、社会因素以及行贿犯罪本身的特点等多个方面。为了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需要从这些方面入手,完善立法、加强执法、改变社会观念,并加强对行贿犯罪的预防和惩治工作。如果您有任何关于行贿罪或其他法律问题的疑问,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