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告人对罪行供认不讳,但辩护人为其做无罪辩护的情况下,法院不能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 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分析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要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 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 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 在本题中,虽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人对罪行供认不讳,但辩护人为其做无罪辩护,这明显表明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
二. 无罪辩护与简易程序的关系
- 无罪辩护意味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没有犯罪,或者虽然实施了行为但不构成犯罪,这与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是相矛盾的。
- 在存在无罪辩护的情况下,法院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因为简易程序的前提是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三. 结论
- 因此,在被告人对罪行供认不讳,但辩护人为其做无罪辩护的情况下,法院不能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综上所述,法院在被告人对罪行供认不讳但辩护人为其做无罪辩护的情况下,决定适用简易程序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