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企业吊销营业执照,劳动合同是自动终止的。具体来说: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特殊情况: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劳动者仍然在继续工作的,劳动关系并不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自动终止。因为此时用人单位主体实质上还依旧存在,劳动者继续工作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劳动者相关权益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但这种情况较为特殊,一般还是建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及时与用人单位协商处理劳动关系终止和经济补偿等事宜。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企业吊销营业执照时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情形,并规定了相应的经济补偿标准。劳动者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应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