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风险负担规则-李立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合同纠纷

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主要依据双方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 材料风险负担

  1. 承揽人提供材料:若承揽合同中约定由承揽人提供材料,则在材料交付给定作人之前,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这是基于承揽人对自己提供的材料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 例如,承揽人准备为定作人制作一件家具,并自行购买了木材。在木材尚未交付给定作人之前,若木材因意外毁损,则损失由承揽人承担。
  2. 定作人提供材料:若定作人提供材料,承揽人在占有期间应妥善保管。因承揽人保管不善造成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若因不可抗力导致材料毁损、灭失,则风险一般由定作人承担。

    • 例如,定作人提供了一块稀有金属要求承揽人加工成饰品。在承揽人保管期间,若因火灾(不可抗力)导致金属毁损,则风险由定作人承担;但若因承揽人疏忽导致金属丢失,则承揽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 工作成果风险负担

  1. 定作人受领工作成果前:工作成果在交付前,其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交付后,风险转移至定作人。

    • 例如,承揽人为定作人制作了一幅画作。在画作交付给定作人之前,若画作因意外毁损,则损失由承揽人承担。
  2. 定作人迟延受领工作成果:若定作人迟延受领工作成果,则自违反约定时起,工作成果的风险由定作人承担。

    • 例如,承揽人按时完成了画作并通知定作人取画,但定作人无故拖延。在此期间,若画作因意外毁损,则损失由定作人承担。

三. 承揽人自身风险负担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一般不承担侵权责任。但若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错,导致承揽人受损的,定作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所述,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涉及材料、工作成果以及承揽人自身的风险承担。在具体操作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双方约定来判断风险责任的归属和分担方式。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