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主要依据双方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 材料风险负担
承揽人提供材料:若承揽合同中约定由承揽人提供材料,则在材料交付给定作人之前,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这是基于承揽人对自己提供的材料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定作人提供材料:若定作人提供材料,承揽人在占有期间应妥善保管。因承揽人保管不善造成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若因不可抗力导致材料毁损、灭失,则风险一般由定作人承担。
二. 工作成果风险负担
定作人受领工作成果前:工作成果在交付前,其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交付后,风险转移至定作人。
定作人迟延受领工作成果:若定作人迟延受领工作成果,则自违反约定时起,工作成果的风险由定作人承担。
三. 承揽人自身风险负担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一般不承担侵权责任。但若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错,导致承揽人受损的,定作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所述,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涉及材料、工作成果以及承揽人自身的风险承担。在具体操作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双方约定来判断风险责任的归属和分担方式。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