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风险负担原则-谭正德律师|法行宝
2026-02-06 合同纠纷

在承揽合同中,风险负担主要涉及材料、工作成果以及承揽人自身遭受损害的风险,其核心原则在于交付主义及当事人约定的优先性。以下是对承揽合同风险负担原则的详细分析:

一、材料的风险负担

  1. 承揽人提供材料:

    • 原则:若材料由承揽人提供,在交付给定作人之前,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这是因为承揽人对自己提供的材料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且材料在其控制之下。
    • 例子:甲家具厂(承揽人)自行购买木材用于制作实木桌椅,若木材在运输至工厂途中因暴雨损坏,损失应由甲家具厂自行承担。
  2. 定作人提供材料:

    • 原则: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在承揽人占有期间毁损、灭失的风险,一般由承揽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承揽人应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例子:丙(定作人)提供布料给丁服装厂(承揽人)制作服装,布料在交付后若因服装厂仓库失火而烧毁,风险及损失由丁服装厂承担。

二、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

  1. 一般原则:

    • 交付主义:工作成果在交付给定作人之前,风险由承揽人承担;交付之后,风险转由定作人承担。交付是指工作成果实际转移给定作人占有。
    • 例子:庚(定作人)与辛装修公司(承揽人)签订装修合同,装修完成后庚验收并接收房屋,期间房屋受损的风险由庚承担。
  2. 特殊情况:

    • 定作人受领迟延:若定作人未按约定时间和地点受领工作成果,从应受领而未受领之日起,风险转移给定作人。
    • 例子:如上述例子中,装修完成后庚无故拖延验收,期间房屋受损,损失由庚承担。

三、承揽人自身遭受损害的风险负担

  • 原则: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一般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这一规定强调了承揽人作为专业工作者的自我保护责任,同时也规定了定作人在特定情况下的过错责任。
  • 例子:若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自己受伤,且定作人无过错,则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风险负担的约定与改变

  • 原则:我国《民法典》采用交付主义为风险负担的一般原则,但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约定来改变风险的承担方式。因此,在签订承揽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风险负担的具体条款,以避免后续纠纷。
  • 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可以约定承揽人的安全措施、风险防范及处理方法;定作人在提供材料、设备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等。这些条款有助于增强合同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减少纠纷的发生。

总结与建议:

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材料、工作成果及承揽人自身遭受损害的风险。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充分了解并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通过合同条款来合理分配风险。若遇到具体纠纷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分析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