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针对故意犯罪吗-陈思远律师|法行宝
2025-02-22 刑事辩护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针对故意犯罪的。

一.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定义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停顿下来形成结局,而没有到达既遂的特殊形态。未完成形态是与完成形态相对而言的犯罪形态。所谓完成形态,是指犯罪既遂,即行为人着手实行犯罪并造成了危害结果的情形。刑法分则的规定以犯罪既遂为原型,对于完成形态可以直接按照刑法分则条文定罪量刑。未完成形态是基于刑法总则的规定而出现的犯罪形态,对它的判断需要同时结合刑法总则和分则的规定进行。

二.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种类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具体包括:

  1.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2.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3.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三. 未完成形态仅存在于故意犯罪中

未完成形态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过失犯罪没有犯罪目的,不可能为犯罪实施预备行为,没有出现危害结果(犯罪结果)时,不可能成立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也不可能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因此也不可能有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形态。这是因为:

  1. 过失犯罪:过失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换言之,过失犯罪要么既遂,要么无罪。
  2. 间接故意犯罪:间接故意犯罪是否存在未完成形态是有争议的问题。少数说认为,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所放任的结果,就是间接故意的犯罪目的,如果该目的未能实现,就会成立间接故意犯罪的未遂。多数说认为,间接故意的行为人仅仅放任而非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其对结果发生与否持无所谓的态度,所以危害结果没有发生不能认为是犯罪未得逞,难以成立犯罪未遂。

我的观点是: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放任,在表面上看是发生或者不发生都可以,都无所谓,但就行为人来讲,如果结果发生了,其完全可以接受该结果,所以,就放任的结果发生和不发生这两极而言,行为人的心态更接近“愿意接受结果的发生”这一极。换言之,“放任结果发生”和“放任结果不发生”之间不是半斤八两的关系,行为人内心天平的一端偏向“结果发生”。因此,单纯从理论上讲,在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下,未发生危害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是违背行为人本意的,自然就存在着手实行后,犯罪目的未实现,因而违背其意志,从而构成犯罪未遂的问题。不过,在实务中,在结果尚未发生的场合,间接故意行为的危害事实上没有造成,要证明行为人的犯罪心态、证明行为的犯罪性存在现实困难。在这个意义上讲,认为间接故意犯罪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而不存在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也是一种务实的态度。

四. 未完成形态的处罚原则

  1. 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 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针对故意犯罪的。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