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登记条例》原文-何虎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婚姻家庭

新《婚姻登记条例》的原文内容较为冗长,且涉及多个方面的具体规定。为了便于你理解,我将简要概述该条例的核心内容,并提供一些关键条款的原文引用。不过,请注意,以下内容并非条例的全文,而是对关键部分的提炼和概述。

新《婚姻登记条例》核心内容概述:

  1. 婚姻登记的原则:

    • 婚姻登记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正的原则。
    •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为婚姻登记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2. 结婚登记:

    •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 申请结婚登记时,双方应当提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3. 离婚登记:

    •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 申请离婚登记时,双方应当提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并签订书面离婚协议。
    •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4. 婚姻登记的效力:

    • 结婚证、离婚证是婚姻登记机关依法颁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
    • 结婚证是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律凭证,离婚证是婚姻关系解除的法律凭证。
  5. 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

    •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对婚姻登记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
    • 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存,并依法向有关部门和个人提供查询服务。

以下是一些关键条款的原文引用(仅为示例,非全文):

  •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如果你需要更详细或具体的条款内容,建议直接查阅新《婚姻登记条例》的全文或咨询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如果你有其他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问题,也可以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