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新婚姻法原文并非直接以“新婚姻法”命名,而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一部分,具体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相关解释中。特别是,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该解释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该解释的核心内容概述:
一. 确认婚姻无效的情形
- 第一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 离婚效力的认定
- 第二条: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撤销
- 第三条: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四. 同居关系析产
- 第四条: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将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分割。
五. 房屋所有权的处理
- 第五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将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判决房屋归属及补偿问题。
六. 夫妻共同财产的挥霍与处分
- 第六条: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
- 第七条: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可以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七. 父母出资购房的处理
- 第八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或部分出资的,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将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判决房屋归属及补偿问题。
八. 股权转让的效力
- 第九条: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
九. 放弃继承的效力
- 第十一条:夫妻一方以另一方可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放弃继承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主张另一方放弃继承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放弃继承导致放弃一方不能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除外。
十. 未成年子女的保护
- 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涉及父母一方或其近亲属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以及离婚诉讼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争夺等问题,人民法院将依法支持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十一. 离婚协议中抚养费的约定
- 第十六条: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离婚后,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或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显著增加,另一方需依法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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