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并没有直接以“第二十一条”命名的法条。不过,根据公开发布的信息,原《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内容是关于父母与子女之间抚养和赡养义务的规定。在《民法典》中,这一内容被整合并体现在了不同的法条中。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父母与子女义务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 内容: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 内容: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二. 关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界定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这里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三. 《民法典》中关于其他家庭成员间抚养和赡养义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综上所述,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没有直接以“第二十一条”命名的法条对应原《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但相关义务和规定在《民法典》的其他法条中得到了体现和细化。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