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是什么-储博刚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了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具体内容包括:

  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 例如,某人的行为虽然违法,但情节非常轻微,且没有造成实质性的危害,这种情况就不被认为是犯罪,因此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 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一定时间期限,超过这个期限,即使犯罪行为确实存在,也不能再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3.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国家可能会发布特赦令,对某些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这种情况下也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 这类犯罪通常被称为“亲告罪”,如侮辱、诽谤等,需要被害人亲自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害人没有提起诉讼或者撤回了诉讼,那么就不能再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 如果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那么诉讼程序就会终止,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6.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其他法律中可能规定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这些情形下的案件,如果已经追究了刑事责任,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我建议你在具体案件中要仔细审查是否存在这些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