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休年假过期作废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详细分析如下:
一. 年休假的法律规定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但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这意味着,单位在安排年休假时,应充分考虑职工的意见,并遵循法律规定,不能单方面设定过期作废的规则。
二. 年假不休的处理
如果职工因单位原因未能休年假,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若职工因本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且此为其真实意愿表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但“年假不休过期作废”的规定,实质上是将劳动者消极的默示行为视为放弃年休假权利的意思表示,这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
三. “年假不休过期作废”的合法性
“年假不休过期作废”的做法违反了法律关于年假安排的灵活性,损害了职工享受带薪年假的权利。因此,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单位不能随意规定年假不休就过期作废,而应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未休年假过期作废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职工的年休假,或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补偿。如果劳动者发现自己的年假权利受到侵害,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