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复合感情为条件的赠予不算附条件赠予。具体分析如下:
一. 附条件赠予的判定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而附条件的赠与,则是指赠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赠与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作为赠与财产的前提条件。
- 条件的有效性:有效的赠与条件应当是未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且具有合法性,不能是违背法律或公序良俗的条件。
二. 复合感情作为条件的特殊性
- 感情的非确定性:复合感情作为一种情感状态,其实现与否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和主观性,不同于可以明确界定和衡量的客观条件。
- 法律的适用性:在法律上,通常不会将感情状态作为赠与合同的生效或解除条件,因为感情的变化难以预测且不易证明,不利于合同的稳定性和可执行性。
三. 结论
- 以复合感情为条件的赠予,由于感情状态的不确定性和主观性,以及法律上对于赠与条件的有效性要求,通常不会被认定为附条件赠予。
- 我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赠与人希望以某种条件限制赠与的效力,应选择明确、可衡量且合法的条件,并在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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