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关系中附条件赠予-纪蓉蓉律师|法行宝
2025-03-10 婚姻家庭

恋爱关系中附条件赠予的认定与效力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一. 附条件赠予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赠与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同样可以附条件。

二. 恋爱关系中附条件赠予的认定

  1. 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

    • 恋爱期间,若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另一方财物,该行为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若双方最终未能缔结婚姻,赠与人可能因缺少给付动机而希望收回财物。
    • 例如,恋爱期间一方赠予另一方钻戒、房屋、车辆等物,通常被视为为结婚作准备,若双方未结婚,则赠与人有权主张返还。
  2. 超出日常消费的大额赠予

    • 恋爱期间,若一方赠予另一方超出日常消费需要的大额财物,且双方虽在成立赠与合同当时没有明示,但根据常识和交易习惯可以推断出赠与人暗含了双方将来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则这类赠予一般也认定为附条件赠与。
    • 例如,恋爱期间一方多次给另一方转账,金额较大,明显超过双方交往期间正常开支范畴,若双方未结婚或共同生活,则赠与人有权主张返还。

三. 附条件赠予的效力

  1. 条件未成就时的效力

    • 若附条件赠予中的条件未成就(如双方未结婚),则赠与合同失效,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物。
  2. 撤销权的行使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 因此,在恋爱关系中,若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赠与人通常有权撤销赠与。若财产权利已转移,则需考虑是否存在其他法定撤销事由及撤销权的行使时限。

四. 我的建议

  • 在恋爱关系中,若涉及大额财物赠予,建议双方明确赠予的性质和条件,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 若赠予行为已发生且双方关系破裂,赠与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赠予是否属于附条件赠予,并据此主张返还。
  • 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