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法31条外嫁女土地权益的两种判决案例-白旭飞律师|法行宝
2025-02-21 房产纠纷

外嫁女土地权益的两种判决案例均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的精神,即保护外嫁女在土地承包中的合法权益。以下是对两种判决案例的详细分析:

一. 案例一:外嫁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原承包地权益得到保护

  1. 案例概述:

    • 例如,某村女村民叶某,虽然因婚姻关系户口迁出,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原村的土地承包权应得到保护。
  2.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3. 案例解析:

    • 在此案例中,法院应判决发包方不得收回叶某的原承包地,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 案例二:外嫁女在嫁入地取得承包地,原承包地权益可能受到影响

  1. 案例概述:

    • 例如,唐某一出嫁后,户籍迁入嫁入地,并在嫁入地参与了土地承包,一直在嫁入地生产生活。原村的林地被征收时,唐某一因已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法享受原村分配的土地补偿款权益。
  2.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能获得征地补偿款的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仍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
  3. 案例解析:

    • 在此案例中,法院认定唐某一在嫁入地已取得承包地,并丧失了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不支持其分配原村林地补偿款的诉求。

我的观点:

  • 这两个案例均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在保护外嫁女土地权益方面的具体应用。法院在判决时,会根据外嫁女是否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以及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情况,来作出相应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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