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矿管理部门”)进行。
一. 法律依据
-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印制、伪造的采矿许可证”。
二. 处罚主体分析
-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行为,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罚。这意味着,地矿管理部门是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主体,负责具体的执法和处罚工作。
三. 处罚措施
- 地矿管理部门在发现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行为后,将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和印制、伪造的采矿许可证。这是法律对此类违法行为明确的处罚措施。
综上所述,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进行。如您还有其他问题需要咨询,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