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19条规定的内容-白国彤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刑事辩护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内容是关于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以及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的犯罪规定。具体条款如下:

  1.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这里所说的“严重后果”,通常指的是因破坏行为导致人员重伤、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等情况。
  2.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过失”指的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3.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这里的“危害公共安全”,是指破坏行为足以使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的正常运行受到严重破坏,从而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款所规定的犯罪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对于故意犯罪,处罚较为严厉;对于过失犯罪,则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如果你有相关法律问题或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分析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