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内容-刘亘煜律师|法行宝
2025-04-30 刑事辩护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是行贿罪。具体内容如下: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本条规定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对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为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同时,本条也明确了因被勒索给予财物且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不构成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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