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5条-白国彤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5条主要规定了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相关情形。具体来说:

一. 彩礼返还的情形

  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果男女双方按照习俗给付了彩礼,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那么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这种情况下,由于双方并未形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因此彩礼的给付失去了其原有的法律基础,应当予以返还。

  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如果男女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上并未共同生活,那么当事人同样可以请求返还彩礼。这种情况下,虽然双方已经形成了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但由于并未共同生活,彩礼的给付也失去了其实际的意义,因此应当予以返还。

  3.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如果彩礼是在婚前给付的,并且由于彩礼的给付导致了给付人生活困难,那么当事人也可以请求返还彩礼。这种情况下,彩礼的给付已经对给付人的生活造成了实质性的影响,为了保障给付人的基本生活权益,应当予以返还。

二. 法条原文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三. 我的观点

彩礼作为一种传统的习俗,在现代社会中仍然广泛存在。然而,在彩礼的给付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纠纷。因此,在处理彩礼纠纷时,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果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之一,那么当事人就有权请求返还彩礼。同时,也需要注意到,彩礼的给付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避免因为彩礼问题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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