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五条主要解读了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转移登记及离婚时的处理原则。
一. 婚前或婚内约定房屋转移但未登记的情况
约定未履行:如果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但直至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此时双方对房屋归属或分割产生争议且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将结合多种因素(如给予目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来判决房屋归属,并确定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数额。
法律精神的变化:此规定改变了以往将此类行为视为赠与、赠与方享有任意撤销权的做法,弱化了赠与方的撤销权,强调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
二. 婚前或婚内房屋已转移登记的情况
已过户的房产:如果一方已将其房屋过户到另一方或双方名下,离婚时房产的分割将考虑双方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由法院判决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数额。
特殊情况的撤销:如果给予方有证据证明接收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房屋转移登记。
三.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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