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保险有没有因为超180天做的鉴定而拒赔的案例-王浩宇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经济纠纷

平安保险确实存在因超180天而拒赔的案例。以下是对此案例的详细分析:

一. 案情回顾

在平安保险的一起理赔纠纷中,投保人谢女士因突发急性胰腺炎,经多家医院抢救无效去世。抢救治疗期间,总共产生医疗费50.8万余元。谢女士的子女张某升认为,谢女士所患疾病符合此前投保的保单条款约定内容,在其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之后,个人支付部分为228,857.20元,保险公司应按100%比例赔付。然而,平安保险却拒绝赔付,理由是谢女士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曾患有的椎间盘突出和胃食管反流病史,且认为这些病史与本次疾病胰腺炎正相关,因此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二. 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平安保险拒赔的主要理由是,谢女士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且认为其曾患有的病症与本次保险事故存在因果关系。而张某升则认为,谢女士的死亡是由于急性胰腺炎导致的,与椎间盘突出和胃食管反流无关,且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些病史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

在此案中,争议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谢女士是否如实告知了其健康状况;二是谢女士的死亡是否与保险事故存在因果关系。

三. 法院审理与判决

  1. 一审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谢女士的椎间盘突出和胃食管反流病史与本次保险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判决平安保险按合同约定向张某升支付特定疾病医疗费用保险责任保险金228,857.20元。

  1. 二审法院审理

平安保险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平安保险以无依据的理由扩大健康告知疾病范围拒绝理赔,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 法律分析

  1. 如实告知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然而,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谢女士的未如实告知行为足以影响其承保决定或提高保险费率。

  1. 近因原则

在保险理赔中,近因原则是一个重要原则。它要求保险人仅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负责赔偿。在本案中,谢女士的死亡是由于急性胰腺炎导致的,与椎间盘突出和胃食管反流无关。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赔付。

五. 结论与建议

平安保险确实存在因超180天而拒赔的案例,但在此案中,法院的判决支持了投保人家属的诉求。我建议,在投保时,投保人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在理赔时,若遇到保险公司无理拒赔的情况,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