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再起诉退还见面礼三金的案例-陈子彬律师|法行宝
2025-02-18 婚姻家庭

离婚后再起诉退还见面礼三金,一般法院不会支持,因为见面礼和三金通常视为赠与,一旦赠与完成,除非存在特殊情形,否则不可撤销。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见面礼和三金的法律性质

  • 见面礼和三金在婚姻习俗中,通常是由一方(或其家庭)赠与另一方(或其家庭)的财物,作为缔结婚姻关系的一种表示或庆祝。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一旦赠与完成,即财产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就不得再行撤销,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

二. 离婚后的退还请求

  • 离婚后,一方再起诉要求退还见面礼和三金,实际上是在请求撤销已经完成的赠与。
  • 除非能够证明赠与行为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赠与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否则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这样的请求。
  • 见面礼和三金不属于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也不属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因此不适用赠与合同不可撤销的例外规定。

三. 法院判例

  • 在实际案例中,法院通常会认为见面礼和三金是婚姻缔结过程中的一种赠与行为,一旦赠与完成,就不得再行要求退还。
  • 除非存在特殊的法律事由,如赠与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赠与合同本身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否则法院不会支持退还请求。

综上所述,离婚后再起诉退还见面礼三金,一般法院不会支持。我的观点是,见面礼和三金作为婚姻缔结过程中的赠与,一旦完成即具有不可撤销性,除非存在特殊法律事由,否则不得要求退还。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