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并非绝对不能按定额计算工程价款。这个问题涉及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以及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等多个方面。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 这意味着,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签订的施工合同虽然无效,但如果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仍然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二. 无资质实际施工人的权益
关于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能否按定额计算工程价款,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但核心在于实际施工人是否应获得工程造价中针对建筑施工企业计取的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和税金等。
企业管理费
- 有观点认为,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因缺乏施工资质,不应计取企业管理费。但也有观点认为,只要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因组织施工必然会产生管理性费用,因此可以计取企业管理费。
- 我的观点是,在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可以计取企业管理费,且不能因实际施工人未举证证明企业管理费的实际发生而不予支持。因为企业管理费是工程造价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实际施工人为完成工程必然发生的费用。
规费
- 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规定,规费属于工程费用之一,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依规必须缴纳的费用。但规费的征缴对象通常是企业等法人或其他组织,个人不是规费征缴对象。
- 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不应计取规费;但也有观点认为,如果实际施工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在承包施工过程中实际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等规费,该部分费用应予支持。
利润和税金
- 利润和税金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在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原则上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计取利润和税金。
三. 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
-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这意味着,即使实际施工人无资质,双方仍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或按定额计算方式来确定工程价款。
- 当然,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也可以采用其他结算方式。
综上所述,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并非绝对不能按定额计算工程价款。在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或按定额计算方式来确定工程价款,包括企业管理费、规费(如实际缴纳)、利润和税金等。但具体能否计取以及计取多少,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