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共同担保追偿权的两种观点来源并不完全相同。这两种观点主要基于不同的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考量,下面我将详细分析这两种观点的来源及其依据:
一. 肯定说观点来源
法律公平原则:
- 肯定说认为混合共同担保人间享有相互追偿权,主要是基于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当债权人选择要求债务人提供多种形式担保以保障债权实现时,各个担保人之间应当平等地承担责任,否则有违公平原则。
防止道德风险:
- 肯定说还强调,如果不允许担保人之间追偿,可能会出现债权人与个别担保人恶意串通,侵害其他担保人利益的情况,这构成了道德风险。
法律类推适用:
- 肯定说认为,混合共同担保、共同抵押以及共同保证都具有保障债权实现的同一目的,因此,在混合共同担保中,当事人之间未对担保人间关系做约定时,可以类推适用连带保证人间的法律关系。
二. 否定说观点来源
法律意思自治原则:
- 否定说则强调担保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并未要求其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如果法律强行介入,确立其为法定之债,有违民法意思自治之精神。
法律条文解释:
- 否定说主要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该条仅规定了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并未明确担保人之间是否可以相互追偿。此外,《九民纪要》第56条也持类似观点,认为在物权法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风险自负理论:
- 否定说还认为,担保人在设定担保时应当清楚自己所面临的风险,并自愿独立承担担保风险。如果担保人想要规避这种风险,完全可以在设定担保时进行特别约定。
三. 综合分析
- 肯定说和否定说在混合共同担保追偿权问题上的分歧,主要源于对法律原则、法律条文解释以及担保人意思自治的不同理解和侧重。
- 肯定说更侧重于公平原则的体现和道德风险的防范,而否定说则更强调法律意思自治和担保人的风险自负。
我的观点是,这两种观点各有其合理之处,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同时,我也建议担保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尽量明确约定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问题,以减少未来的法律纠纷。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