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一. 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规定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需要严格遵循法定情形,该规定中并未列明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二.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 夫妻一方署名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实体权利义务。必须充分保证夫妻双方的举证、质证、辩论权利才可认定。
- 执行程序在立法设计上不如审判程序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保护周严,因此不宜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并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三. 实际操作建议
- 债权人如认为夫妻一方署名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在起诉时一并起诉夫妻双方,以便在审判程序中充分审查并确认债务性质,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执行一方不能直接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